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士賢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82號、第1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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