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742號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 顏俊新 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151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151
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台聲字第2127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送達與聲請人,有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梁玉芬法官黃書苑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