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提出修繕費用估價單),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