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茲馨黃筱純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壯吉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林湘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昱志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債務人主張任職於 洪文泓 診所,每月收入新台幣(下同)20,000元,業據其提出洪文泓診所員工職務證明書為證,應堪認定。
(二)債務人主張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費用包括機車加油費500元、膳食費4,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家居清潔用品、日用品等家庭生活費用1,000元、勞健保費678元、大樓管理費664元、扶養子女3,000元,共計11,642元,經查:
1、債務人主張每月負擔機車加油費500元、膳食費4,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家居清潔用品、日用品等家庭生活費用1,000元、勞健保費678元、大樓管理費664元,均為生活必要支出,且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應予認列。
2、兒子扶養費部分:債務人之子係00年0月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存查。經審酌社會物價上漲趨勢,及父母應共同分擔扶養子女義務,則債務人主張其每月負擔兒子扶養費3,000元,金額尚在合理範圍內,此部分費用亦應予認列。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應予認列之必要費用合計為11,642元(計算式:機車加油費500元+膳食費4,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家居清潔用品、日用品等家庭生活費用1,000元+勞健保費678元+大樓管理費664元+兒子扶養費3,000元=11,642元)
三、綜上,債務人每月薪資20,000元,扣除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要支出11,642元後,餘8,358元(計算式:20,000元-11,642元=8,358元),又更生方案仍需酌留債務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是債務人提出8,000元清償,將其餘358元作為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即8,358元-8,000元=358元),仍屬合理。另債務人尚有保單解約金約79,340元,此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18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7月22日(103)南壽保單字第C1327號函在卷足憑,是債務人願依更生期數分期清償,每期還款金額可增加約1,102元(計算式:79,340元÷72期=1,1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債務人願意提出每月還款9,102元(計算式:8,000元+1,102元=9,102元),以一個月為一期,合計清償6年之更生方案,總清償金額為655,344元,債務總清償成數達12.6482%,堪認其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四、依債務人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又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林吟香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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