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永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6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86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以:被告簡永泰於民國111年4月29日10時許,前往告訴人藍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藍佳公司」)所經營位於宜蘭縣○○鎮○○路0號5樓之「坦Talent智能旅店」,欲入住該旅店,經旅店人員告知住房時間係每日下午3時起至隔日上午11時止,而表示無法讓其立即入住後,被告心生不滿,基於毀損之犯意,當場徒手捶打藍佳公司所有擺放於「坦Talent智能旅店」櫃檯上之智能機台操作器2次,再徒手將智能機台電腦螢幕推倒,致該智能機台毀損不堪使用。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藍佳公司告訴被告簡永泰毀損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藍佳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 林育新 具狀撤回告訴,依上開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