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 戴麗花
戴麗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中 律師訴訟代理人 徐棠娜 律師被告 胡軍曜
張鈞傑
何仁誠
鍾安妮
張明仁 高雄市○○區鎮○○巷00○00號 陳昊毅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 范穗珠 新竹縣○○鎮○○里0鄰○○○00號 詹志偉 桃園市○○區○○路○段00巷000號 鄭智豪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許誠毅 雲林縣○○鄉○○村00鄰○○○路000號 潘思豫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 黃子芸
魏士勛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胡軍曜、張鈞傑、何仁誠、鍾安妮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起訴在案,而被告張明仁、陳昊毅、范穗珠、詹志偉、鄭智豪、許誠毅、潘思豫、黃子芸、魏士勛依上開規定,係屬依民法規定負賠償責任之人,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
法官白承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孟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