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揚
(原名:李顯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係「未執行完畢」(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李揚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公司法、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1、3、6至8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5頁),從而,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8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廖穗蓁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1日受刑人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公司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判4次)││├────────┼─────────┼─────────┼─────────┤│犯罪日期│98年7月10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11日│││││100年8月16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06號│字第20801號│字第2080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實│││1202號│1202號││審├──────┼─────────┼─────────┼─────────┤││判決日期│101.06.21│101.12.26│101.12.2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3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決│││1202號│1202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7.23│101.12.26│101.12.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備註│字第10707號(分監│字第1521號(編號2│字第1521號(編號2│││101.10.19至102.05.│至5定應執行刑4年,│至5定應執行刑4年,│││18,已執行完畢)│有羈押資料,分監│有羈押資料,分監││││102.05.19至105.04.│102.05.19至105.04.││││13)│13)│└────────┴─────────┴─────────┴─────────┘受刑人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判8次)│(判2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間某日│││(4次)│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29日│││││(2次)│││││100年8月間某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0801號│字第20801號│字第162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1202號│1202號│604號││審├──────┼─────────┼─────────┼─────────┤││判決日期│101.12.26│101.12.26│102.11.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01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決││1202號│1202號│6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2.26│101.12.26│102.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1521號(編號2│字第1521號(編號2│字第72號(編號6至8│││至5定應執行刑4年,│至5定應執行刑4年,│至定應執行刑3年8月│││有羈押資料,分監│有羈押資料,分監│,分監105.04.14至│││102.05.19至105.04.│102.05.19至105.04.│108.12.13)│││13)│13)││└────────┴─────────┴─────────┴─────────┘受刑人李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判5次)│(判8次)││├────────┼─────────┼─────────┼─────────┤│犯罪日期│100年8月2日│100年8月2日││││(2次)│(2次)││││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0年8月間某日│(3次)││││(2次)│100年8月16日│││││100年8月29日│││││100年8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6214號│字第1621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實││604號│604號│││審├──────┼─────────┼─────────┼─────────┤││判決日期│102.11.12│102.11.12││├─┼──────┼─────────┼─────────┼─────────┤│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2年度上易字第│││決││604號│6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1.12│102.1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備註│字第72號(編號6至8│字第72號(編號6至8││││至定應執行刑3年8月│至定應執行刑3年8月││││,分監105.04.14至│,分監105.04.14至││││108.12.13)│10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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