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信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周○○之姓名。
二、請提出相對人周○○所有坐落高雄巿左營區菜公段六小段1137地號土地及其上3076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三、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十一條,加速條款約定須定相當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始視為全部到期,請一併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相關文件(含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四、相對人周○○、債務人 劉聿 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