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簡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苗簡字第385號上訴人 饒素英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385號與被上訴人 徐曉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8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5,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並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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