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梅文欣 律師被告 李敏之 應受送達處所所在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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