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 蔡金益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梁明魁
蔡木明 蔡耀坤 蔡進忠 張珈銘 凃元順 凃元棋 梁明川 梁平 和 梁富程 梁國倫 梁創然 梁村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健政 被告 蔡麗雲
蔡希杰 甘惠貞 甘希郁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甘希平 被告 梁嘉壬
梁哲凱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郁臻 被告 蔡中成
蔡樹春 李世英 陳進通 林欽暖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家敦 (兼 陳麗娟 、 曾淑治 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建、面積2476.21平方公尺,同段206地號、地目建、面積4433.32平方公尺,同段208地號、地目田、面積746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為附圖甲案(編號B、X部分姓名更正為蔡家敦,編號f部分姓名更正為凃元順,編號g部分姓名更正為凃元棋)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四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旱、面積998.91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甲案及附表三所示,並按附表五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娟、曾淑治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蔡家敦,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裁定准被告蔡家敦承當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梁明魁、凃元順、凃元棋、梁國倫、梁嘉壬、梁哲凱、曾郁臻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建、面積2476.21平
方公尺,同段206地號、地目建、面積4433.32平方公尺,同段208地號、地目田、面積746平方公尺,同段237地號、地目旱、面積998.91平方公尺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又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相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丙種建築用地,部分共有人相同,請求合併分割。另系爭23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該土地共有人或為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或為修正施行後繼承而為共有人,依該條例第16條第3、4款規定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㈡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上除被告張珈銘、 梁平和 、梁
富程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外,其餘為鐵棚、水泥板屋及磚造房屋,均未辦理保存登記,並呈不規則分佈,擬在合併後之中間土地留設6公尺道路,另現場圖編號N2部分為現有道路,因物之使用目的依法不能分割,該部分面積甚小,不宜分割予特定共有人。主張依附圖甲案分割,並按鑑定金額互為補償,不同意其他被告主張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2項所示。⑵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四、被告方面:㈠被告蔡木明陳述:同意合併分割。伊在237地號土地已耕作
幾十年,主張237地號土地依附圖乙案分割,該筆土地價值不高,無鑑定必要。伊未使用建地部分,對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蔡耀坤陳述:3筆土地要合併分割,價值不同應予補償。伊分在原地,對原告方案沒有意見。
㈢被告蔡進忠陳述:伊共有之土地有5筆,希望一起分割,否
則不要分割。205、206、208地號土地應開設8公尺寬道路出入。伊未使用237地號土地,僅能分得小面積土地,難以使用,不分割較好。205、206、208地號依梁創然所提分割方法,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較好等語。
㈣被告張珈銘陳述: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㈤被告梁明川陳述:205、206、208地號土地希望設8公尺道
路,比較有利排水之施作,該三筆土地同意依梁創然之分割方法,237地號同意蔡木明所提方案。伊分在中間卻還要補償別人,不合理等語。
㈥被告梁平和陳述:同意合併分割。伊在土地上有建物,希望
可以分該位置。205、206、208地號土地方案會拆到伊房屋,伊不同意。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
㈦被告梁富程陳述:同意合併分割,希望不要拆到伊房屋,但
原告及其他人所提方案都將道路分在伊與梁平和之房屋位置。
㈧被告梁創然陳述:希望與梁村義分在隔壁。3筆建地可以合
併分割,分割以後要留道路,希望姓梁的可以分在靠一起位置。現場圖編號N2部分道路無保留必要,開闢6公尺寬道路太小,提出方案的人都想分在前面,應該要用抽籤方式分配。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分割等語。
㈨被告梁村義陳述:意見與被告梁創然相同,道路6公尺太
小,中型貨車進入困難,後面的人太多,進出不方便,不同意原告的方案。205、206、208地號土地依梁創然所提方案,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分割。
㈩被告蔡麗雲、蔡希杰、甘惠貞、甘希郁、甘希平陳述:同意
合併分割。希望可以分在中間位置。237地號土地甲案,被告甘希郁分在編號R部分,應補償金額較其他兄弟姊妹多,應有違誤。希望237地號甲案將編號M往後移,編號R往前移,補償金額參考鑑定報告等語。
被告蔡中成陳述:同意合併分割,應開設8公尺以上寬度之
道路,地上房屋應拆除。205、206、208地號分割意見與梁創然相同。不同意原告所提方案,原告分在前面,卻只開設6公尺寬道路,未顧到後面的人。伊在土地上有房屋,甲案卻將伊在後面,伊持分與原告差不多,應可互換位置等語。被告蔡樹春陳述:同意合併分割,應開設8公尺以上寬度之
道路,6公尺寬道路不能申請蓋房屋。地上房屋應拆除。大家都希望分在靠近路邊,可以用抽籤方式最公平。205、206、208地號分割意見與被告梁創然相同,與蔡中成要分在相鄰位置等語。
被告李世英、陳進通、林欽暖、蔡家敦陳述:被告陳進通、
林欽暖將來會將持分移轉予蔡家敦,原告所提方案有將其等分在一起,同意依該方案分割。另陳進通、林欽暖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希望與蔡家敦部分合併計算補償金額。
被告蔡茂雄陳述:伊只有208地號土地之持分,道路只要6公
尺寬,否則伊分配面積會減少。伊是分在原來位置,應不必補償其他人,鑑定結果竟要補償新台幣(下同)7萬4千多元,顯不合理。
被告梁國倫陳述:道路希望有8公尺寬。伊要與被告梁平和
、梁富程分在隔壁。前面的土地比較有價值,要互相補償。被告梁嘉壬、梁哲凱、曾郁臻陳述:道路要有8公尺寬,希望與梁明川要分在相鄰位置。
被告梁明魁、凃元順、凃元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被告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其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應予准許。
六、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則為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相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丙種建築用地,上開三筆土地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且合併分割得避免土地細分,並無不適當情形,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亦應准許。又系爭237地號土地係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共有,或修正施行後繼承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七、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為長方形土地,西邊面臨山腳路,土地上有房屋,部分供道路使用,其餘為空地;系爭237地號土地東邊面臨山腳路,部分種植水稻、部分種植竹木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在卷,分別製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02-104頁)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5日複丈成果圖(237地號土地未測量)可稽。又上開複丈成果圖編號N2部分現況為道路,依彰化縣政府104年5月28日府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雖未編為巷道,無從認定為既成道路(見本院卷二第52-57頁),惟該部分既係供道路使用,自不宜分配予特定共有人。另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均為未保存登記房屋,散佈各處,如予保留,將無法完整道路及分割後各筆土地,被告梁平和、梁富程復未提出其他較為可採之分割方法,尚無為保留特定房屋而配合修正分割方法之必要。至於部分被告雖稱20
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應開闢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始得建築云云,與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40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80公尺以下,寬度不足4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4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6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區○○○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8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臨接排水溝寬達1.5公尺以上者,其退讓由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不符,亦無可採。
八、末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依原告所提甲案,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地形方正。被告梁創然、甘希平雖主張其他分割方法(見本院卷第一第166-167頁、卷二第8-9頁),惟其等之方案將現場編號N2部分列入分割,其中4筆土地並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本院斟酌後認原告主張之甲案應較為可取。又系爭237地號土地,業據原告及被告蔡木明提出附圖甲案、乙案為分割方法,依甲案分割後之土地地形較為方正,乙案編號E至R部分均為狹長形土地,應以甲案較可採。至於被告甘希平等人雖稱得將237地號土地甲案編號N-Q部分與編號M部分互換位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4-168頁),惟依甲案分割,並無不能使用情形,其係於104年10月13日始提出該分割方法,亦無另行調整再行製圖之必要。
九、末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及系爭237地號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位置、地形均不同,價值有所差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有鑑定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命以金錢互為補償之必要。經本院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聲公司)鑑定結果,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後,應依附表四所示金額互為補償(其中被告蔡茂雄應補償金額,改由原告負擔,詳如後述);系爭237地號土地分割後,應依附表五所示金額互為補償,此有該公司鑑定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9-154頁)。又華聲公司係採合併分割狀況下之土地整體為基礎,按分割前應有部分面積占205、206、208地號總面積比例進行推算,以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前持分價值,業經華聲公司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惟被告蔡茂雄僅有20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該筆土地原本即面臨道路,無另設道路必要。又205、206、208地號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5,147元、4,400元、8,000元,價值亦不相當。如該三筆土地未合併分割,被告蔡茂雄本應分得208地號土地面臨道路部分,且無庸分攤新設道路面積,故合併分割後對其已有不利,其辯稱不必補償,應為可採。而依原告所提甲案,係由原告、被告蔡進忠、蔡茂雄分配在208地號土地,依該土地面積扣除道路部分後為707.6平方公尺(746-38.4=707.6),按原告、被告蔡進忠、蔡茂雄之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分別為70.76(707.6×8/80)、44.23(707.6×5/80)、141.52(707.6×16/80)平方公尺,其三人分配在該部分面積為332.32、172.47、132.01平方公尺,顯見原告分配在208地號土地部分較多。再原告係分配在二面臨路之編號Q部分及相鄰之編號T部分,對照被告蔡進忠係分在編號R部分,及相隔甚遠之編號h部分,亦可見原告受有較大利益。則被告蔡茂雄因合併分割既受有不利益,鑑定報告所列被告蔡茂雄應補償之74,470元,應改由原告負擔,始為公允。另被告甘希郁在237地號分配位置較為不利,故其應受補償之金額較被告甘希平等人多,被告甘希郁所稱其於237地號土地分割後,應補償之金額與其他兄弟姊妹不同乙情,應係誤認。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表一┌───┬──────┬─────┬─────┬────┬───────────┐│姓名│205地號│206地號│208地號│237地號│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蔡金益│2400分之175│80分之8│80分之8│80分之39│000000000分之00000000│├───┼──────┼─────┼─────┼────┼───────────┤│梁明魁│240分之15│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木明│240分之24│││80分之8│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耀坤│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進忠│240分之15│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張珈銘│2400分之545││││000000000分之0000000│├───┼──────┼─────┼─────┼────┼───────────┤│凃元順│160分之5│160分之5│16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凃元棋│160分之5│160分之5│16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明川│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平和│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富程│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國倫│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創然│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村義│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麗雲│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希杰│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惠貞│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希郁│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希平│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嘉壬│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哲凱│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曾郁臻│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中成│960分之30│320分之26│320分之10││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樹春│960分之30│320分之26│320分之10││000000000分之0000000│├───┼──────┼─────┼─────┼────┼───────────┤│李世英││160000分之│││000000000分之0000000││││11937││││├───┼──────┼─────┼─────┼────┼───────────┤│陳進通││0000000分│││000000000分之0000000││││之47455││││├───┼──────┼─────┼─────┼────┼───────────┤│林欽暖││0000000分│││000000000分之0000000││││之47455││││├───┼──────┼─────┼─────┼────┼───────────┤│蔡家敦││80000分之│1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5286││││├───┼──────┼─────┼─────┼────┼───────────┤│蔡茂雄│││80分之16││000000000分之0000000│├───┴──────┴─────┴─────┴────┴───────────┤│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按鑑定報告合計持分價值比例負擔(見本院卷二第133頁)│└───────────────────────────────────────┘附表二(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道路負擔比例│├──┼───────┼───┼────────┤│A│338.91│張珈銘│765553分之56233│├──┼───────┤│││D│158.57│││├──┼───────┼───┼────────┤│B│43.98│蔡家敦│765553分之36753│├──┼───────┤│││C│193.22│││├──┼───────┤│││X│87.95│││├──┼───────┼───┼────────┤│E│219.07│蔡木明│765553分之24763│├──┼───────┼───┼────────┤│F│423.30│梁明魁│765553分之47847│├──┼───────┼───┼────────┤│G│211.64│梁明川│765553分之23923│├──┼───────┼───┼────────┤│H│70.54│梁嘉壬│765553分之7974│├──┼───────┼───┼────────┤│I│70.54│梁哲凱│765553分之7974│├──┼───────┼───┼────────┤│J│70.54│曾郁臻│765553分之7974│├──┼───────┼───┼────────┤│K│211.64│梁創然│765553分之23923│├──┼───────┼───┼────────┤│L│211.64│梁村義│765553分之23923│├──┼───────┼───┼────────┤│M│141.10│梁平和│765553分之15949│├──┼───────┼───┼────────┤│N│141.10│梁富程│765553分之15949│├──┼───────┼───┼────────┤│O│141.10│梁國倫│765553分之15949│├──┼───────┼───┼────────┤│P│407.74│蔡中成│765553分之46090│├──┼───────┼───┼────────┤│Q│332.32│蔡金益│765553分之69850│├──┼───────┤│││T│285.62│││├──┼───────┼───┼────────┤│R│172.47│蔡進忠│765553分之47847│├──┼───────┤│││h│250.83│││├──┼───────┼───┼────────┤│S│132.01│蔡茂雄│765553分之14921│├──┼───────┼───┼────────┤│U│292.60│李世英│765553分之33075│├──┼───────┼───┼────────┤│V│116.33│陳進通│765553分之13149│├──┼───────┼───┼────────┤│W│116.33│林欽暖│765553分之13149│├──┼───────┼───┼────────┤│Y│407.74│蔡樹春│765553分之46090│├──┼───────┼───┼────────┤│Z│135.45│甘希平│765553分之15311│├──┼───────┼───┼────────┤│a│135.45│蔡麗雲│765553分之15311│├──┼───────┼───┼────────┤│b│135.45│蔡希杰│765553分之15311│├──┼───────┼───┼────────┤│c│135.45│甘惠貞│765553分之15311│├──┼───────┼───┼────────┤│d│135.45│甘希郁│765553分之15311│├──┼───────┼───┼────────┤│e│423.30│蔡耀坤│765553分之47847│├──┼───────┼───┼────────┤│f│211.64│凃元順│765553分之23923│├──┼───────┼───┼────────┤│g│211.64│凃元棋│765553分之23923│├──┼───────┼───┴────────┤│i│844.47│按上開比例保持共有,供道│├──┼───────┤路使用││j│38.40││└──┴───────┴────────────┘附表三(237地號土地)┌──┬───────┬─────┐│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A│486.97│蔡金益│├──┼───────┼─────┤│B│99.89│蔡木明│├──┼───────┼─────┤│C│62.43│蔡進忠│├──┼───────┼─────┤│D│31.22│梁創然│├──┼───────┼─────┤│E│31.22│梁村義│├──┼───────┼─────┤│F│20.81│梁平和│├──┼───────┼─────┤│G│20.81│梁富程│├──┼───────┼─────┤│H│20.81│梁國倫│├──┼───────┼─────┤│I│31.22│梁明川│├──┼───────┼─────┤│J│10.40│梁嘉壬│├──┼───────┼─────┤│K│10.40│梁哲凱│├──┼───────┼─────┤│L│10.40│ 曾郁瑧 │├──┼───────┼─────┤│M│62.43│梁明魁│├──┼───────┼─────┤│N│19.98│甘希平│├──┼───────┼─────┤│O│19.98│蔡麗雲│├──┼───────┼─────┤│P│19.98│蔡希杰│├──┼───────┼─────┤│Q│19.98│甘惠貞│├──┼───────┼─────┤│R│19.98│甘希郁│└──┴───────┴─────┘附表四(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應補償\│張珈銘│蔡家敦│蔡木明│梁明魁│梁明川│蔡金益│蔡進忠│李世英│蔡樹春││應受補償│(+275,921)│(+196,137)│(+4,093)│(+123,341)│(+3,971)│(+522,686)│(+16,649)│(+40,822)│(+56,913)│├─────┼─────┼─────┼────┼─────┼────┼─────┼─────┼─────┼─────┤│梁嘉壬│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梁哲凱│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曾郁臻│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梁創然│6,237│4,433│93│2,788│90│11,814│376│923│1,286││(-28,040)││││││││││├─────┼─────┼─────┼────┼─────┼────┼─────┼─────┼─────┼─────┤│梁村義│6,237│4,433│93│2,788│90│11,814│376│923│1,286││(-28,040)││││││││││├─────┼─────┼─────┼────┼─────┼────┼─────┼─────┼─────┼─────┤│梁平和│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梁富程│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梁國倫│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蔡中成│23,005│16,353│341│10,284│331│43,580│1,388│3,404│4,745││(-103,431)││││││││││├─────┼─────┼─────┼────┼─────┼────┼─────┼─────┼─────┼─────┤│陳進通│17,503│12,441│260│7,824│252│33,155│1,056│2,589│3,610││(-78,690)││││││││││├─────┼─────┼─────┼────┼─────┼────┼─────┼─────┼─────┼─────┤│林欽暖│17,503│12,441│260│7,824│252│33,155│1,056│2,589│3,610││(-78,690)││││││││││├─────┼─────┼─────┼────┼─────┼────┼─────┼─────┼─────┼─────┤│甘希平│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麗雲│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希杰│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甘惠貞│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甘希郁│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耀坤│12,438│8,843│183│5,562│179│23,564│751│1,840│2,567││(-55,927)││││││││││├─────┼─────┼─────┼────┼─────┼────┼─────┼─────┼─────┼─────┤│凃元順│19,052│13,543│283│8,517│274│36,091│1,150│2,819│3,930││(-85,659)││││││││││├─────┼─────┼─────┼────┼─────┼────┼─────┼─────┼─────┼─────┤│凃元棋│19,052│13,543│283│8,517│274│36,091│1,150│2,819│3,930││(-85,659)││││││││││└─────┴─────┴─────┴────┴─────┴────┴─────┴─────┴─────┴─────┘附表五(237地號土地)┌─────┬─────┬────┬────┬────┬────┬────┬────┬─────┬────┐│應補償\│蔡木明│梁明川│梁創然│梁村義│梁平和│梁富程│梁國倫│蔡金益│蔡進忠││應受補償│(+21,692)│(+1,151)│(+1,151)│(+1,151)│(+738)│(+738)│(+738)│(+17,414)│(+7,880)│├─────┼─────┼────┼────┼────┼────┼────┼────┼─────┼────┤│梁明魁│1,422│75│75│75│49│49│49│1,141│516││(-3,451)││││││││││├─────┼─────┼────┼────┼────┼────┼────┼────┼─────┼────┤│梁嘉壬│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梁哲凱│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曾郁臻│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甘希平│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蔡麗雲│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蔡希杰│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甘惠貞│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甘希郁│6,423│339│339│339│220│220│220│5,154│2,335││(-15,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