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724號原告 蔡金益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 律師複代理人 陳詠琪 律師被告 梁明魁
蔡木明 蔡耀坤 蔡進忠 張珈銘 凃元順 凃元棋 梁明川 梁平梁富程 梁國倫 梁創然 梁村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梁健政 被告 蔡麗雲
蔡希杰 甘惠貞 甘希郁 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甘希平 被告 梁嘉壬
梁哲凱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郁臻 被告 蔡中成
蔡樹春 李世英 陳進通 林欽暖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蔡家敦 (兼 陳麗娟曾淑治 之承當訴訟人)被告 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建、面積2476.21平方公尺,同段206地號、地目建、面積4433.32平方公尺,同段208地號、地目田、面積746平方公尺土地,合併分割為附圖甲案(編號B、X部分姓名更正為蔡家敦,編號f部分姓名更正為凃元順,編號g部分姓名更正為凃元棋)及附表二所示,並按附表四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原告與附表一所示被告共有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旱、面積998.91平方公尺土地,分割為附圖甲案及附表三所示,並按附表五所示金額互為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麗娟、曾淑治於訴訟繫屬中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蔡家敦,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1日裁定准被告蔡家敦承當訴訟,合先敘明。
二、被告梁明魁、凃元順、凃元棋、梁國倫、梁嘉壬、梁哲凱、曾郁臻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㈠坐落彰化縣○村鄉○○段○○○○號、地目建、面積2476.21平
方公尺,同段206地號、地目建、面積4433.32平方公尺,同段208地號、地目田、面積746平方公尺,同段237地號、地目旱、面積998.91平方公尺等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原告與被告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為此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又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相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丙種建築用地,部分共有人相同,請求合併分割。另系爭237地號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該土地共有人或為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人,或為修正施行後繼承而為共有人,依該條例第16條第3、4款規定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㈡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上除被告張珈銘、 梁平和 、梁
富程之鋼筋混凝土造房屋外,其餘為鐵棚、水泥板屋及磚造房屋,均未辦理保存登記,並呈不規則分佈,擬在合併後之中間土地留設6公尺道路,另現場圖編號N2部分為現有道路,因物之使用目的依法不能分割,該部分面積甚小,不宜分割予特定共有人。主張依附圖甲案分割,並按鑑定金額互為補償,不同意其他被告主張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等語。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2項所示。⑵訴訟費用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四、被告方面:㈠被告蔡木明陳述:同意合併分割。伊在237地號土地已耕作
幾十年,主張237地號土地依附圖乙案分割,該筆土地價值不高,無鑑定必要。伊未使用建地部分,對分割沒有意見等語。
㈡被告蔡耀坤陳述:3筆土地要合併分割,價值不同應予補償。伊分在原地,對原告方案沒有意見。
㈢被告蔡進忠陳述:伊共有之土地有5筆,希望一起分割,否
則不要分割。205、206、208地號土地應開設8公尺寬道路出入。伊未使用237地號土地,僅能分得小面積土地,難以使用,不分割較好。205、206、208地號依梁創然所提分割方法,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較好等語。
㈣被告張珈銘陳述: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
㈤被告梁明川陳述:205、206、208地號土地希望設8公尺道
路,比較有利排水之施作,該三筆土地同意依梁創然之分割方法,237地號同意蔡木明所提方案。伊分在中間卻還要補償別人,不合理等語。
㈥被告梁平和陳述:同意合併分割。伊在土地上有建物,希望
可以分該位置。205、206、208地號土地方案會拆到伊房屋,伊不同意。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
㈦被告梁富程陳述:同意合併分割,希望不要拆到伊房屋,但
原告及其他人所提方案都將道路分在伊與梁平和之房屋位置。
㈧被告梁創然陳述:希望與梁村義分在隔壁。3筆建地可以合
併分割,分割以後要留道路,希望姓梁的可以分在靠一起位置。現場圖編號N2部分道路無保留必要,開闢6公尺寬道路太小,提出方案的人都想分在前面,應該要用抽籤方式分配。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分割等語。
㈨被告梁村義陳述:意見與被告梁創然相同,道路6公尺太
小,中型貨車進入困難,後面的人太多,進出不方便,不同意原告的方案。205、206、208地號土地依梁創然所提方案,237地號土地依蔡木明所提方案分割。
㈩被告蔡麗雲、蔡希杰、甘惠貞、甘希郁、甘希平陳述:同意
合併分割。希望可以分在中間位置。237地號土地甲案,被告甘希郁分在編號R部分,應補償金額較其他兄弟姊妹多,應有違誤。希望237地號甲案將編號M往後移,編號R往前移,補償金額參考鑑定報告等語。
被告蔡中成陳述:同意合併分割,應開設8公尺以上寬度之
道路,地上房屋應拆除。205、206、208地號分割意見與梁創然相同。不同意原告所提方案,原告分在前面,卻只開設6公尺寬道路,未顧到後面的人。伊在土地上有房屋,甲案卻將伊在後面,伊持分與原告差不多,應可互換位置等語。被告蔡樹春陳述:同意合併分割,應開設8公尺以上寬度之
道路,6公尺寬道路不能申請蓋房屋。地上房屋應拆除。大家都希望分在靠近路邊,可以用抽籤方式最公平。205、206、208地號分割意見與被告梁創然相同,與蔡中成要分在相鄰位置等語。
被告李世英、陳進通、林欽暖、蔡家敦陳述:被告陳進通、
林欽暖將來會將持分移轉予蔡家敦,原告所提方案有將其等分在一起,同意依該方案分割。另陳進通、林欽暖應負擔之補償費用,希望與蔡家敦部分合併計算補償金額。
被告蔡茂雄陳述:伊只有208地號土地之持分,道路只要6公
尺寬,否則伊分配面積會減少。伊是分在原來位置,應不必補償其他人,鑑定結果竟要補償新台幣(下同)7萬4千多元,顯不合理。
被告梁國倫陳述:道路希望有8公尺寬。伊要與被告梁平和
、梁富程分在隔壁。前面的土地比較有價值,要互相補償。被告梁嘉壬、梁哲凱、曾郁臻陳述:道路要有8公尺寬,希望與梁明川要分在相鄰位置。
被告梁明魁、凃元順、凃元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五、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其與被告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如附表一所示,系爭土地並無不能分割情事,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無法達成協議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等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認為真實,其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應予准許。
六、次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則為民法第824條第5項、第6項所明定。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相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均為丙種建築用地,上開三筆土地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且合併分割得避免土地細分,並無不適當情形,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合併分割,亦應准許。又系爭237地號土地係89年1月4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共有,或修正施行後繼承之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七、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為長方形土地,西邊面臨山腳路,土地上有房屋,部分供道路使用,其餘為空地;系爭237地號土地東邊面臨山腳路,部分種植水稻、部分種植竹木等情,業經本院會同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人員勘驗測量在卷,分別製有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02-104頁)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5日複丈成果圖(237地號土地未測量)可稽。又上開複丈成果圖編號N2部分現況為道路,依彰化縣政府104年5月28日府工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雖未編為巷道,無從認定為既成道路(見本院卷二第52-57頁),惟該部分既係供道路使用,自不宜分配予特定共有人。另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均為未保存登記房屋,散佈各處,如予保留,將無法完整道路及分割後各筆土地,被告梁平和、梁富程復未提出其他較為可採之分割方法,尚無為保留特定房屋而配合修正分割方法之必要。至於部分被告雖稱20
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應開闢寬度8公尺以上之道路始得建築云云,與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其建築線之指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巷道為單向出口長度在40公尺以下,雙向出口長度在80公尺以下,寬度不足4公尺者,以該巷道中心線為準,兩旁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4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巷道長度超過上開規定者,兩旁亦應均等退讓,以合計達到6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但面○○○區○○○巷道之基地,應以合計達8公尺寬度之邊界線作為建築線,現有巷道臨接排水溝寬達1.5公尺以上者,其退讓由排水溝內緣單邊退讓。」不符,亦無可採。
八、末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依原告所提甲案,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均面臨道路,地形方正。被告梁創然、甘希平雖主張其他分割方法(見本院卷第一第166-167頁、卷二第8-9頁),惟其等之方案將現場編號N2部分列入分割,其中4筆土地並以抽籤決定分配位置,本院斟酌後認原告主張之甲案應較為可取。又系爭237地號土地,業據原告及被告蔡木明提出附圖甲案、乙案為分割方法,依甲案分割後之土地地形較為方正,乙案編號E至R部分均為狹長形土地,應以甲案較可採。至於被告甘希平等人雖稱得將237地號土地甲案編號N-Q部分與編號M部分互換位置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64-168頁),惟依甲案分割,並無不能使用情形,其係於104年10月13日始提出該分割方法,亦無另行調整再行製圖之必要。
九、末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117號判例意旨參照)。查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及系爭237地號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位置、地形均不同,價值有所差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有鑑定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價值,命以金錢互為補償之必要。經本院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華聲公司)鑑定結果,系爭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後,應依附表四所示金額互為補償(其中被告蔡茂雄應補償金額,改由原告負擔,詳如後述);系爭237地號土地分割後,應依附表五所示金額互為補償,此有該公司鑑定報告書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29-154頁)。又華聲公司係採合併分割狀況下之土地整體為基礎,按分割前應有部分面積占205、206、208地號總面積比例進行推算,以計算各共有人分割前持分價值,業經華聲公司函覆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77頁)。惟被告蔡茂雄僅有20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該筆土地原本即面臨道路,無另設道路必要。又205、206、208地號土地103年1月之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5,147元、4,400元、8,000元,價值亦不相當。如該三筆土地未合併分割,被告蔡茂雄本應分得208地號土地面臨道路部分,且無庸分攤新設道路面積,故合併分割後對其已有不利,其辯稱不必補償,應為可採。而依原告所提甲案,係由原告、被告蔡進忠、蔡茂雄分配在208地號土地,依該土地面積扣除道路部分後為707.6平方公尺(746-38.4=707.6),按原告、被告蔡進忠、蔡茂雄之應有部分計算之面積分別為70.76(707.6×8/80)、44.23(707.6×5/80)、141.52(707.6×16/80)平方公尺,其三人分配在該部分面積為332.32、172.47、132.01平方公尺,顯見原告分配在208地號土地部分較多。再原告係分配在二面臨路之編號Q部分及相鄰之編號T部分,對照被告蔡進忠係分在編號R部分,及相隔甚遠之編號h部分,亦可見原告受有較大利益。則被告蔡茂雄因合併分割既受有不利益,鑑定報告所列被告蔡茂雄應補償之74,470元,應改由原告負擔,始為公允。另被告甘希郁在237地號分配位置較為不利,故其應受補償之金額較被告甘希平等人多,被告甘希郁所稱其於237地號土地分割後,應補償之金額與其他兄弟姊妹不同乙情,應係誤認。爰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後段。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表一┌───┬──────┬─────┬─────┬────┬───────────┐│姓名│205地號│206地號│208地號│237地號│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蔡金益│2400分之175│80分之8│80分之8│80分之39│000000000分之00000000│├───┼──────┼─────┼─────┼────┼───────────┤│梁明魁│240分之15│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木明│240分之24│││80分之8│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耀坤│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進忠│240分之15│80分之5│80分之5│8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張珈銘│2400分之545││││000000000分之0000000│├───┼──────┼─────┼─────┼────┼───────────┤│凃元順│160分之5│160分之5│16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凃元棋│160分之5│160分之5│160分之5││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明川│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平和│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富程│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國倫│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4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創然│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村義│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32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麗雲│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希杰│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惠貞│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希郁│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甘希平│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5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嘉壬│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梁哲凱│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曾郁臻│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96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中成│960分之30│320分之26│320分之10││000000000分之0000000│├───┼──────┼─────┼─────┼────┼───────────┤│蔡樹春│960分之30│320分之26│320分之10││000000000分之0000000│├───┼──────┼─────┼─────┼────┼───────────┤│李世英││160000分之│││000000000分之0000000││││11937││││├───┼──────┼─────┼─────┼────┼───────────┤│陳進通││0000000分│││000000000分之0000000││││之47455││││├───┼──────┼─────┼─────┼────┼───────────┤│林欽暖││0000000分│││000000000分之0000000││││之47455││││├───┼──────┼─────┼─────┼────┼───────────┤│蔡家敦││80000分之│10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5286││││├───┼──────┼─────┼─────┼────┼───────────┤│蔡茂雄│││80分之16││000000000分之0000000│├───┴──────┴─────┴─────┴────┴───────────┤│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按鑑定報告合計持分價值比例負擔(見本院卷二第133頁)│└───────────────────────────────────────┘附表二(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道路負擔比例│├──┼───────┼───┼────────┤│A│338.91│張珈銘│765553分之56233│├──┼───────┤│││D│158.57│││├──┼───────┼───┼────────┤│B│43.98│蔡家敦│765553分之36753│├──┼───────┤│││C│193.22│││├──┼───────┤│││X│87.95│││├──┼───────┼───┼────────┤│E│219.07│蔡木明│765553分之24763│├──┼───────┼───┼────────┤│F│423.30│梁明魁│765553分之47847│├──┼───────┼───┼────────┤│G│211.64│梁明川│765553分之23923│├──┼───────┼───┼────────┤│H│70.54│梁嘉壬│765553分之7974│├──┼───────┼───┼────────┤│I│70.54│梁哲凱│765553分之7974│├──┼───────┼───┼────────┤│J│70.54│曾郁臻│765553分之7974│├──┼───────┼───┼────────┤│K│211.64│梁創然│765553分之23923│├──┼───────┼───┼────────┤│L│211.64│梁村義│765553分之23923│├──┼───────┼───┼────────┤│M│141.10│梁平和│765553分之15949│├──┼───────┼───┼────────┤│N│141.10│梁富程│765553分之15949│├──┼───────┼───┼────────┤│O│141.10│梁國倫│765553分之15949│├──┼───────┼───┼────────┤│P│407.74│蔡中成│765553分之46090│├──┼───────┼───┼────────┤│Q│332.32│蔡金益│765553分之69850│├──┼───────┤│││T│285.62│││├──┼───────┼───┼────────┤│R│172.47│蔡進忠│765553分之47847│├──┼───────┤│││h│250.83│││├──┼───────┼───┼────────┤│S│132.01│蔡茂雄│765553分之14921│├──┼───────┼───┼────────┤│U│292.60│李世英│765553分之33075│├──┼───────┼───┼────────┤│V│116.33│陳進通│765553分之13149│├──┼───────┼───┼────────┤│W│116.33│林欽暖│765553分之13149│├──┼───────┼───┼────────┤│Y│407.74│蔡樹春│765553分之46090│├──┼───────┼───┼────────┤│Z│135.45│甘希平│765553分之15311│├──┼───────┼───┼────────┤│a│135.45│蔡麗雲│765553分之15311│├──┼───────┼───┼────────┤│b│135.45│蔡希杰│765553分之15311│├──┼───────┼───┼────────┤│c│135.45│甘惠貞│765553分之15311│├──┼───────┼───┼────────┤│d│135.45│甘希郁│765553分之15311│├──┼───────┼───┼────────┤│e│423.30│蔡耀坤│765553分之47847│├──┼───────┼───┼────────┤│f│211.64│凃元順│765553分之23923│├──┼───────┼───┼────────┤│g│211.64│凃元棋│765553分之23923│├──┼───────┼───┴────────┤│i│844.47│按上開比例保持共有,供道│├──┼───────┤路使用││j│38.40││└──┴───────┴────────────┘附表三(237地號土地)┌──┬───────┬─────┐│編號│面積(平方公尺)│取得人│├──┼───────┼─────┤│A│486.97│蔡金益│├──┼───────┼─────┤│B│99.89│蔡木明│├──┼───────┼─────┤│C│62.43│蔡進忠│├──┼───────┼─────┤│D│31.22│梁創然│├──┼───────┼─────┤│E│31.22│梁村義│├──┼───────┼─────┤│F│20.81│梁平和│├──┼───────┼─────┤│G│20.81│梁富程│├──┼───────┼─────┤│H│20.81│梁國倫│├──┼───────┼─────┤│I│31.22│梁明川│├──┼───────┼─────┤│J│10.40│梁嘉壬│├──┼───────┼─────┤│K│10.40│梁哲凱│├──┼───────┼─────┤│L│10.40│ 曾郁瑧 │├──┼───────┼─────┤│M│62.43│梁明魁│├──┼───────┼─────┤│N│19.98│甘希平│├──┼───────┼─────┤│O│19.98│蔡麗雲│├──┼───────┼─────┤│P│19.98│蔡希杰│├──┼───────┼─────┤│Q│19.98│甘惠貞│├──┼───────┼─────┤│R│19.98│甘希郁│└──┴───────┴─────┘附表四(205、206、208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應補償\│張珈銘│蔡家敦│蔡木明│梁明魁│梁明川│蔡金益│蔡進忠│李世英│蔡樹春││應受補償│(+275,921)│(+196,137)│(+4,093)│(+123,341)│(+3,971)│(+522,686)│(+16,649)│(+40,822)│(+56,913)│├─────┼─────┼─────┼────┼─────┼────┼─────┼─────┼─────┼─────┤│梁嘉壬│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梁哲凱│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曾郁臻│12,533│8,908│186│5,602│180│23,739│756│1,854│2,585││(-56,343)││││││││││├─────┼─────┼─────┼────┼─────┼────┼─────┼─────┼─────┼─────┤│梁創然│6,237│4,433│93│2,788│90│11,814│376│923│1,286││(-28,040)││││││││││├─────┼─────┼─────┼────┼─────┼────┼─────┼─────┼─────┼─────┤│梁村義│6,237│4,433│93│2,788│90│11,814│376│923│1,286││(-28,040)││││││││││├─────┼─────┼─────┼────┼─────┼────┼─────┼─────┼─────┼─────┤│梁平和│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梁富程│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梁國倫│12,690│9,021│188│5,672│183│24,040│766│1,878│2,618││(-57,056)││││││││││├─────┼─────┼─────┼────┼─────┼────┼─────┼─────┼─────┼─────┤│蔡中成│23,005│16,353│341│10,284│331│43,580│1,388│3,404│4,745││(-103,431)││││││││││├─────┼─────┼─────┼────┼─────┼────┼─────┼─────┼─────┼─────┤│陳進通│17,503│12,441│260│7,824│252│33,155│1,056│2,589│3,610││(-78,690)││││││││││├─────┼─────┼─────┼────┼─────┼────┼─────┼─────┼─────┼─────┤│林欽暖│17,503│12,441│260│7,824│252│33,155│1,056│2,589│3,610││(-78,690)││││││││││├─────┼─────┼─────┼────┼─────┼────┼─────┼─────┼─────┼─────┤│甘希平│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麗雲│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希杰│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甘惠貞│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甘希郁│15,845│11,264│235│7,083│228│30,017│956│2,344│3,268││(-71,240)││││││││││├─────┼─────┼─────┼────┼─────┼────┼─────┼─────┼─────┼─────┤│蔡耀坤│12,438│8,843│183│5,562│179│23,564│751│1,840│2,567││(-55,927)││││││││││├─────┼─────┼─────┼────┼─────┼────┼─────┼─────┼─────┼─────┤│凃元順│19,052│13,543│283│8,517│274│36,091│1,150│2,819│3,930││(-85,659)││││││││││├─────┼─────┼─────┼────┼─────┼────┼─────┼─────┼─────┼─────┤│凃元棋│19,052│13,543│283│8,517│274│36,091│1,150│2,819│3,930││(-85,659)││││││││││└─────┴─────┴─────┴────┴─────┴────┴─────┴─────┴─────┴─────┘附表五(237地號土地)┌─────┬─────┬────┬────┬────┬────┬────┬────┬─────┬────┐│應補償\│蔡木明│梁明川│梁創然│梁村義│梁平和│梁富程│梁國倫│蔡金益│蔡進忠││應受補償│(+21,692)│(+1,151)│(+1,151)│(+1,151)│(+738)│(+738)│(+738)│(+17,414)│(+7,880)│├─────┼─────┼────┼────┼────┼────┼────┼────┼─────┼────┤│梁明魁│1,422│75│75│75│49│49│49│1,141│516││(-3,451)││││││││││├─────┼─────┼────┼────┼────┼────┼────┼────┼─────┼────┤│梁嘉壬│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梁哲凱│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曾郁臻│1,033│55│55│55│35│35│35│829│375││(-2,507)││││││││││├─────┼─────┼────┼────┼────┼────┼────┼────┼─────┼────┤│甘希平│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蔡麗雲│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蔡希杰│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甘惠貞│2,687│143│143│143│91│91│91│2,158│976││(-6,523)││││││││││├─────┼─────┼────┼────┼────┼────┼────┼────┼─────┼────┤│甘希郁│6,423│339│339│339│220│220│220│5,154│2,335││(-1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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