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0號

原告 陳秀

被告 楊沐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訴緝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書慧

法官姚佑軍

法官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得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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