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億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捌拾元,應
  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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