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榮宗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榮宗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蔡榮宗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逃亡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逃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