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小調字第225號
原   告  王泉記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傑
訴訟代理人  柯正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富貿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
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實際住居所及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
  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
  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㈡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核與首
  開應備程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函調得門號0000000000號之申請人資料在卷(原告應具狀
  聲請閱卷)。
二、爰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