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7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7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芷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吳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件連線戶政系統所查資料,該相對人姓名系統顯示為「吳芷■」,本院無從辨識,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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