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等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蔡聰明法官陳欣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有肆││台││台│││││││續│期月│35│中│4│中│易1││││││詐│徒│至│地│偵0│地│3││同│上│3││欺│刑│61│檢│4│院│緝6│││││││││署│1│││││││├──┼───┼────┼──┼─────┼─┼───┼────┼─┼───┼────┤│連│有陸││台││台│││││││續│期月│35│中│4│中│上1││││││詐│徒│至│地│偵0│高│0│3│同│上│3││欺│刑│61│檢│4│分│易3│││││││││署│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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