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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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 張淑月 代理人 鄭富仁 被告 鄭詠馨
鄭雅惠 鄭富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5,955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107年公告土地現值33,400元/平方公尺×面積188.32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6/15=2,515,95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