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1766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本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235,353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後原告於民國
97年9月9日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之金額為235,073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此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
應准許之,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3年起陸續向原告租用市○○路
電話共56支,雙方並簽訂市○○路業務服務契約(下稱系爭
契約),依約被告應如期繳納通話費用、網路費用及月租費
。詎被告於承租期間竟未如期繳納00000000號等數支電話之
相關電信費用,迭經通知被告繳納,但均未獲置理,依約原
告乃將被告承租之如附表所示全部電話予以停話,進而拆機
終止租用,惟被告於停話前尚積欠相關電信費用115,141元
及停話後至拆機前另積欠月租費119,932元,總共積欠相關
電信費用235,073元未清償(以上被告租用之電話號碼、停
話日期、停話前積欠之費用、停話後至拆機前積欠之費用詳
如附表所示),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金
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只因其所租用之數
支電話逾期未繳費,原告即將其全部租用之如附表所示全部
電話停話並拆機,顯不合理,且停話後至拆機前之費用不應
由其負擔,另其租用之電話停話後,已用信用卡繳費至96年
7月份,實質上並未欠費等語。
四、原告主張被告自93年起陸續向原告租用如附表所示市○○路
電話共56支,雙方並簽訂系爭契約,依約被告應如期繳納通
話費用、網路費用及月租費,而被告於承租期間竟未如期繳
納00000000號等數支電話之相關電信費用,經通知被告繳納
,但未如期繳納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市○○路業務租用申請
書(市內電話)申請書3件、系爭契約、HiNetADSL優惠專
用申請書(含業務契約條款)各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
執,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未繳納上開數支電話費,經催繳仍未繳納後
,依約可將被告承租之如附表所示全部電話予以停話,進而
拆機終止租用,而被告於電話停話前尚積欠相關電信費用11
5,141元及停話後至拆機前另積欠月租費119,932元等事實,
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兩造簽訂之系爭契約第49條約定:「乙方(指被告)應
繳付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指原告)寄發之通
知單所定期限內,繳納全部費用,逾期未繳清者,甲方得
暫停提供本服務,經甲方再限期通知催繳,逾期仍未繳清
者,甲方得逕行拆機銷號。經再限期催繳,乙方遵期仍未
繳清,甲方得將乙方租用本業務之其他電話暫停提供通信
服務,至乙方繳清欠費後始予恢復。」此約定顯在避免於
被告在未繳費之情況下,仍繼續使用原告提供之電信設備
,以致原告損失之擴大,且只要被告依約繳費即不致受有
不利益之損失,故應屬合理妥適。查本件原告於被告未繳
納00000000號等數支電話費後,即依此約定分次通知被告
繳清,並表明逾期未繳清者,將暫通信服務(含一併暫停
被告租用相同業務之其他尚未欠費電話)及拆機銷號,此
有原告提出之96年4月11日函、96年9月20日函、96年11月
29日函、96年9月26日函11件、96年7月9日函、96年7月24
日函、96年7月23日函17件、96年8月13日函、96年4月2日
函2件、96年7月16日函、96年5月7日函、96年5月25日函2
件、96年7月27日函2件、96年4月3日函2件、96年9月19日
函3件、96年2月27日函、96年9月21日函、96年10月19日
函、96年10月8日函、96年6月25日函、96年2月26日函2件
、96年4月30日函3件、96年12月30日函為證,並為被告所
不爭執,則原告於被告未繳清欠費時,依約將被告所租用
之如附表所示全部電話予停話,進而拆機銷號,誠屬有據
,被告辯稱原告所為顯不合理乙節,不足採信。
(二)另被告於如附表所示電話停話前尚積欠相關電信費用115,
141元,於停話後至拆機前另積欠月租費119,932元之事實
,亦有原告提出之欠費清單2批為證,而被告就其所載欠
費情形並未一一反駁,只概略稱其租用之電話停話後,已
用信用卡繳費至96年7月份,實質上並未欠費等語,並未
提出具體佐證證明已繳清所有欠費,且原告已爭執稱被告
以信用卡所繳之費用,已先扣除,未列在欠費清單內,則
被告所辯實質上未欠費乙節,亦不足採信,足見原告主張
被告於電話停話前尚積欠相關電信費用115,141元及停話
後至拆機前另積欠月租費119,932元乙節,即屬真實。
(三)次按定型化契約中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
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
因未繳費而遭停話,於停話前積欠之相關費用共115,141
元,係被告於使用原告提供電信設備情況下所生,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費用,應屬有據。至被告於停話後至
拆機前所積欠之月租費共119,932元,被告辯稱不應由其
負擔等語,原告雖爭執稱依系爭契約第36條:「乙方因違
反法令、欠費致遭停止通信,其停止通信期間,仍應繳月
租費,但停止通信應繳付月租費之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
」約定,於停止通信期間,被告仍應繳納月租費,惟依約
停止通信為之作為係由原告主動發起,被告無力反駁,須
無奈地接受,而在停止通信期間被告並無法使用原告提供
之電信設備,若強令被告仍應繳納月租費,實有違「使用
者付費原則」,且從停止通信至拆機銷號之期間固以三個
月為限,但仍由原告決定何時拆機銷號,以致在此期間所
生之月租費即有可能因原告不同作為而有所差異,是本院
認上開約定有違誠信原則,並對被告顯失公平而無效,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話後至拆機前積欠月租費119,932元
,洵屬無據。
六、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7年2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
│編號│租用之電│停話日期│停話前積│停話後至拆機│
││話號碼││欠之費用│前積欠之費用│
├──┼────┼────┼─────┼──────┤
│1│00000000│96.9.6│2023元│100元│
├──┼────┼────┼─────┼──────┤
│2│00000000│96.11.19│381元│91元│
├──┼────┼────┼─────┼──────┤
│3│00000000│96.9.11│1977元│1552元│
├──┼────┼────┼─────┼──────┤
│4│00000000│96.6.27│2243元│1231元│
├──┼────┼────┼─────┼──────┤
│5│00000000│96.7.11│3145元│1072元│
├──┼────┼────┼─────┼──────┤
│6│00000000│96.7.10│2276元│2833元│
├──┼────┼────┼─────┼──────┤
│7│00000000│96.9.11│2273元│1450元│
├──┼────┼────┼─────┼──────┤
│8│00000000│96.9.11│2508元│1587元│
├──┼────┼────┼─────┼──────┤
│9│00000000│96.9.11│2379元│1506元│
├──┼────┼────┼─────┼──────┤
│10│00000000│96.8.1│885元│2622元│
├──┼────┼────┼─────┼──────┤
│11│00000000│96.7.10│2060元│3459元│
├──┼────┼────┼─────┼──────┤
│12│00000000│96.7.10│2060元│3422元│
├──┼────┼────┼─────┼──────┤
│13│00000000│96.7.10│2050元│2867元│
├──┼────┼────┼─────┼──────┤
│14│00000000│96.7.10│2060元│3686元│
├──┼────┼────┼─────┼──────┤
│15│00000000│96.7.10│2060元│3386元│
├──┼────┼────┼─────┼──────┤
│16│00000000│96.3.20│1964元│1628元│
├──┼────┼────┼─────┼──────┤
│17│00000000│96.7.5│920元│2253元│
├──┼────┼────┼─────┼──────┤
│18│00000000│96.9.11│2132元│1285元│
├──┼────┼────┼─────┼──────┤
│19│00000000│96.7.10│2269元│2820元│
├──┼────┼────┼─────┼──────┤
│20│00000000│96.4.24│2097元│1524元│
├──┼────┼────┼─────┼──────┤
│21│00000000│96.7.10│1875元│2363元│
├──┼────┼────┼─────┼──────┤
│22│00000000│96.9.11│1936元│1232元│
├──┼────┼────┼─────┼──────┤
│23│00000000│96.9.11│1989元│1263元│
├──┼────┼────┼─────┼──────┤
│24│00000000│96.7.10│2266元│2830元│
├──┼────┼────┼─────┼──────┤
│25│00000000│96.7.10│1868元│2350元│
├──┼────┼────┼─────┼──────┤
│26│00000000│96.7.10│1947元│2400元│
├──┼────┼────┼─────┼──────┤
│27│00000000│96.9.11│2273元│1450元│
├──┼────┼────┼─────┼──────┤
│28│00000000│96.5.15│2178元│1981元│
├──┼────┼────┼─────┼──────┤
│29│00000000│96.7.19│1986元│2315元│
├──┼────┼────┼─────┼──────┤
│30│00000000│96.5.15│2523元│2177元│
├──┼────┼────┼─────┼──────┤
│31│00000000│96.3.27│1035元│2310元│
├──┼────┼────┼─────┼──────┤
│32│00000000│96.7.17│1080元│2075元│
├──┼────┼────┼─────┼──────┤
│33│00000000│96.3.27│1738元│2008元│
├──┼────┼────┼─────┼──────┤
│34│00000000│96.9.11│1977元│918元│
├──┼────┼────┼─────┼──────┤
│35│00000000│96.2.13│2063元│2211元│
├──┼────┼────┼─────┼──────┤
│36│00000000│96.9.12│2356元│2081元│
├──┼────┼────┼─────┼──────┤
│37│00000000│96.10.3│2734元│3096元│
├──┼────┼────┼─────┼──────┤
│38│00000000│96.9.11│2314元│2123元│
├──┼────┼────┼─────┼──────┤
│39│00000000│96.9.11│2379元│2142元│
├──┼────┼────┼─────┼──────┤
│40│00000000│96.9.27│2935元│1263元│
├──┼────┼────┼─────┼──────┤
│41│00000000│96.9.11│2549元│2279元│
├──┼────┼────┼─────┼──────┤
│42│00000000│96.3.20│1813元│2017元│
├──┼────┼────┼─────┼──────┤
│43│00000000│96.7.10│2063元│1645元│
├──┼────┼────┼─────┼──────┤
│44│00000000│96.7.10│1868元│1410元│
├──┼────┼────┼─────┼──────┤
│45│00000000│96.6.12│1968元│2087元│
├──┼────┼────┼─────┼──────┤
│46│00000000│96.2.6│1985元│2561元│
├──┼────┼────┼─────┼──────┤
│47│00000000│96.9.11│2379元│1506元│
├──┼────┼────┼─────┼──────┤
│48│00000000│96.7.10│2103元│1679元│
├──┼────┼────┼─────┼──────┤
│49│00000000│96.9.11│2303元│1486元│
├──┼────┼────┼─────┼──────┤
│50│00000000│96.4.17│2197元│1763元│
├──┼────┼────┼─────┼──────┤
│51│00000000│96.4.17│2269元│2089元│
├──┼────┼────┼─────┼──────┤
│52│00000000│96.4.17│1661元│4306元│
├──┼────┼────┼─────┼──────┤
│53│00000000│96.7.10│1957元│3814元│
├──┼────┼────┼─────┼──────┤
│54│00000000│96.2.7│2219元│5538元│
├──┼────┼────┼─────┼──────┤
│55│00000000│96.7.10│2334元│2406元│
├──┼────┼────┼─────┼──────┤
│56│00000000│96.7.10│2259元│2387元│
├──┼────┴────┼─────┼──────┤
│小計││115,141元│119,932元│
├──┼─────────┴─────┴──────┤
│總計│235,0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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