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45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45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柳進興 債務人 杜美玲 債務人杜司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