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79號上訴人 張麗花 被上訴人 周金龍
周溪圳 周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
472號裁定、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定㈡意旨均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壹仟玖佰元(計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412平方公尺×起訴時即102年公告現值7,3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應有部分1/4=751,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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