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7號
原 告 李麗冠
上列原告李麗冠與被告 王人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2年度鳳救字第1號),業經本院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
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