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0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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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20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0637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潘宏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簡志峻 、 丁佩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9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