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
上訴人 楊媛婷
送達代收人 蔡典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岷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