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莊敏 (住居所詳卷)被告 盧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名阜
法官蔡宗儒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國治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