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李婉玲 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白色安全帽壹頂沒收之。
事實
一、李婉玲與乙○○係好友關係,李婉玲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至乙○○位於新竹縣○○鄉○○路二百九十五號之現住處借宿,隔日上午十一時許,乙○○有事外出,獨留李婉玲一人在家,李婉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乘此機會竊取乙○○放置在房間鐵櫃內之郵局金融卡一張(乙○○因日前曾託人代為提領現金,而將金融卡密碼寫在金融卡套子上),得手後隨即離去。李婉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頭戴白色安全帽及口罩,連續於附表所示之地點,在自動櫃員機輸入提款密碼,提領該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共計冒領新臺幣(下同)九萬三千元供己花用,而以不正方法取得乙○○之財物。李婉玲於提領前開現金後,旋將前揭郵局金融卡任意丟棄。嗣乙○○於同日稍後發覺該郵局金融卡失竊,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亞太銀行及萬通銀行自動櫃員機之監視錄影帶,供乙○○指認因而偵知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李婉玲於警、偵訊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均供承不諱,經核與被害人乙○○指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郵局儲金簿帳戶及出入金額明細表影本一份、提款機錄影帶翻拍照片五幀在卷可稽,並有白色安全帽一頂扣案足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李婉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之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被告先後多次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之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開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並於同年月十日公布施行,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共取得九萬三千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白色安全帽一頂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且為供其犯前開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金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吳鈺敏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時間│櫃員所屬行庫及放置地點│提領金額│││││(新臺幣)│├──┼─────────┼────────────┼───────┤│一│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臺灣合作金庫中壢支庫│二萬元│││日││││││││├──┼─────────┼────────────┼───────┤│二│仝右│亞太銀行│二萬元││││桃園縣中壢市○○路一九五│││││號││├──┼─────────┼────────────┼───────┤│三│仝右│仝右│二萬元│││││││││││├──┼─────────┼────────────┼───────┤│四│仝右│萬通銀行│二萬元││││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太普科技前之提款機││├──┼─────────┼────────────┼───────┤│五│仝右│仝右│一萬元│││││││││││├──┼─────────┼────────────┼───────┤│六│仝右│仝右│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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