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交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交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瑞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許瑞珍於民國111年5月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798號被告許瑞珍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瑞珍前於民國9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527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次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交簡字第373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交簡字第14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於107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2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10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易字第7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於110年2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11年3月9日13時許,在高雄市湖內區某工地內飲用保力達酒2杯後,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1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6時25分許,行經臺南市○○區○○路000號前時,因騎車未扣安全帽帽帶而為警實施攔查,於攔查過程中因察覺許瑞珍身上散發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並測得許瑞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瑞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經查,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有多次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之前科紀錄,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被告無視於其已有多次酒後駕車致生公共危險犯罪並遭判處徒刑之紀錄,猶執意再為同一類型之犯罪,除彰顯其對於公眾往來通行安全之漠然態度外,更徵明被告法治觀念淡薄,面對刑罰懲儆之感受力亦有未足。且酒後駕車對於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危險性甚高,既已廣為政府宣傳及各類新聞媒體業者所報導,被告猶對禁絕酒駕之三令五申視若無睹,執意於飲酒後駕車上路,益見其漠視法律規定且置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於不顧之心態,請予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檢察官張芳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李俊頴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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