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莉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參拾壹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參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