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23號原告苗栗縣卓蘭鎮公所代表人 詹坤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內政部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處分書,是否亦一併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如是,請補正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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