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171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171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台八十九訴字第二四○四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亦予明定。本件關係人 洪振程 於八十六年三月四日以第00000000A○2P○1號「橫式紗架之紗餅支架裝置追加二」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審查,准予專利。嗣原告於公告期間對系爭案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以(八八)智專(九)○六○○七字第一一八四三六號專利異議審定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爰提起本訴等語,經核本件訴訟,依前開規定,應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葉振權
法官林清祥法官吳錦龍法官劉鑫楨法官吳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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