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05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泰良 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居所臺中市○○區○○路○○○巷○○號無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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