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6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B○○
宙○○玄○○辛○○酉○○天○○申○○宇○○乙○○癸○○原名 林永坤 .丙○○甲○○A○○丑○○庚○○子○○己○○亥○○巳○○黃○○戊○○寅○○戌○○辰○○壬○○E○○D○○C○○卯○○午○○地○○未○○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犯詐欺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之現金共新臺幣參佰拾陸萬元,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丙○○等人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四九、三二八二三、三四二八五號及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分別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二份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新臺幣(下同)共五百三十八萬元(丁○○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甲○○繳回二十萬元犯罪所得、丙○○繳回五萬元犯罪所得、己○○繳回八十四萬元犯罪所得、丑○○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巳○○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亥○○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黃○○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A○○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庚○○繳回六萬元犯罪所得、戊○○繳回一萬元犯罪所得、子○○繳回三萬元犯罪所得、午○○繳回一萬元犯罪所得、地○○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E○○繳回八萬元犯罪所得、D○○繳回七萬元犯罪所得、C○○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寅○○繳回十五萬元犯罪所得、卯○○繳回一萬元犯罪所得、辰○○繳回五萬元犯罪所得、戌○○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壬○○繳回一萬元犯罪所得、未○○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宙○○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辛○○繳回二十萬元犯罪所得、酉○○繳回一百二十萬元犯罪所得、乙○○繳回十五萬元犯罪所得、玄○○繳回五萬元犯罪所得、B○○繳回六十萬元犯罪所得、宇○○繳回三十萬元犯罪所得、天○○繳回四十五萬元犯罪所得、林永坤繳回十萬元犯罪所得、申○○繳回一萬元犯罪所得),係被告丁○○等人所有,且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被告等於偵查中供述明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准予沒收部分:
(一)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者,依同法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得沒收之,如第三人對於該物在法律上得主張權利請求返還者,因其所有權不屬於被告,即不在得沒收之列(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二三五號判決要旨)。是所謂犯罪所得之物,如尚非屬於被告所有,縱暫時為被告所持有,而其所有權另有所屬者,仍不得予以沒收;反之,若無得依法請求返還之第三人,則因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其所有權,即應屬於被告,而屬於被告所有,始得宣告沒收。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所載被告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B○○等十人,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案件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四九號、第三二八二三號、第三四二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卷宗全卷無訛。如附表一所示之繳回金額共三百十六萬元,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告B○○等十人,分別夥同 蔡政宜余則彬莊侑霖黃川井 等人(以上四人均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分別於中華職棒大聯盟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第十一場例行賽、同年五月十二日第九十二場例行賽、同年六月十五日第一四五場例行賽、同年八月二日第二0二場例行賽、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一一八場例行賽、同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二四四場例行賽、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第五四場例行賽、同年五月十日第九三場例行賽、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一一六場例行賽、同年六月七日第一四一場例行賽、同年七月十一日第一九三場例行賽、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二0一場例行賽、同年八月三日第二二三場例行賽、九十八年九月九日第二0四場例行賽中配合打放水球,賽後所領取之對價或分紅,蔡政宜、余則彬或莊侑霖等人並以此方式向不知情之組頭或簽注站詐得款項,其中宇○○部分,其於上述比賽中雖無故意放水,然於賽後仍基於詐取莊侑霖對價之犯意,向莊侑霖佯稱有配合放水而領取放水球對價,是此部分確係如附表一所示被告B○○等十人因上開犯罪所得之物。又交付上開費用之人係為向經營賭博之組頭或簽注站詐得款項,而支付上開之費用,是交付打放水球對價或分紅之人,不能認屬被害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如附表一所示之繳回金額無第三人在法律上得對其主張權利請求返還,是其所有權,應屬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如附表一所示之繳回金額共三百十六萬元應予沒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駁回部分: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固定有明文。然按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亦有明定。再者,現行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並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非字第二八四號判決意旨)。是被告在緩起訴期間仍有遭撤銷緩起訴而接受刑事審判之虞,扣案之證物亦有為呈堂證據之可能性。再觀諸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案件於不起訴處分後,依本條第二項規定,除係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外,應即發還。惟此際如經告訴人聲請再議,經撤銷原處分,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時,該原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倘因發還致滅失,而無法再行扣押,勢將影響該案之續行偵查及日後之審判。爰參照第三百十七條但書之體例,於本條第二項但書增列『再議期間內或聲請再議中遇有必要情形』,以資適用」,後該條項修訂增列「緩起訴處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就聲請再議之部分,亦修訂增列「緩起訴處分」,是認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之情形亦如同不起訴處分,於發生實質確定力前,扣案之證物尚有留存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書所載被告中,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丙○○等二十三人,因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案件及同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之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四九號、第三二八二三號、第三四二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分別如附表二所示,現均仍在緩起訴期間內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0五四九號、第三二八二三號、第三四二八五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五三號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上開卷宗全卷無訛。是以,本件如附表二所示被告之緩起訴期間既均未屆滿,該緩起訴處分即尚未具實質確定力,仍有被撤銷而再行偵查起訴致被告接受刑事審判之虞,是本案如附表二所示犯罪所得之款項,在將來之審判程序中仍有為證據之可能,為免日後有需勘驗證物,然證物已經沒收之不便,顯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不得在緩起訴期間屆滿前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容有未洽,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附表一┌──┬───┬────┬───────┬──────┬───────────┐│編號│被告│偵結情形│不法所得(或獲│繳回金額│備註│││││利)(新臺幣)│││├──┼───┼────┼───────┼──────┼───────────┤│一│B○○│不起訴處│六十萬元│六十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六││││分│││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宙○○│同上│十萬元│十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八│││││││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三│玄○○│同上│五萬元│五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六│││││││二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四│辛○○│同上│二十萬元│二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七七│││││││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五│酉○○│同上│一百二十萬元│一百二十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八六│││││││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六│天○○│同上│四十五萬元│四十五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十九│││││││號、第七六0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七│申○○│同上│一百萬元以上(│一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二│││││確實金額不詳)││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八│宇○○│同上│三十萬元│三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九三│││││││八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九│林永坤│同上│十萬元│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九二│││││││一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乙○○│同上│十五萬元│十五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九│││││││五七號(聲請書誤載為第│││││││八五九七號)、第九一七│││││││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合計繳回金額│三百十六萬元│└───────────────────┴──────────────────┘附表二┌──┬───┬────┬───────┬──────┬───────────┐│編號│被告│偵結情形│不法所得(或獲│繳回金額│備註│││││利)(新臺幣)│││├──┼───┼────┼───────┼──────┼───────────┤│一│丙○○│緩起訴處│六十五萬元│五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七七││││分期間三│││一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甲○○│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二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七七││││分期間一│││一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三│A○○│緩起訴處│二百萬元│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0││││分期間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四│丑○○│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0││││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五│庚○○│緩起訴處│二十六萬元│六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0││││分期間一│││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六│子○○│緩起訴處│四十萬元│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0││││分期間二│││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七│己○○│緩起訴處│一百萬元│八十四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七九││││分期間一│││六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八│亥○○│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五七││││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九│巳○○│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五七││││分期間三│││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黃○○│緩起訴處│六十萬元│三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六││││分期間三│││一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一│戊○○│緩起訴處│一百五十萬元│一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0││││分期間三│││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板││││年│││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二│寅○○│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五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三│戌○○│緩起訴處│三十萬元以上(│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二││││分期間一│確實金額不詳)││三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四│辰○○│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五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五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五│壬○○│緩起訴處│二十六萬元│一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一│││五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六│E○○│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八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五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七│D○○│緩起訴處│三十萬元│七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二││││分期間一│││一五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八│C○○│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三│確實金額不詳)││五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十九│卯○○│緩起訴處│四十萬元│一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八四││││分期間三│││五九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十│午○○│緩起訴處│二十萬元以上(│一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0││││分期間一│確實金額不詳)││八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一│地○○│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十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五三││││分期間一│確實金額不詳)││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二│未○○│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十萬元│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七七││││分期間一│確實金額不詳)││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灣││││年│││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二三│丁○○│緩起訴處│一百萬元以上(│十萬元│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七七││││分期間一│確實金額不詳)││一七號扣押物品清單、臺││││年│││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合計繳回金額│二百二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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