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金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訴字第17號公訴人檢察官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意珍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移送併案(109年度偵字第5772、5852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並予取消,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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