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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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0號聲請人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 宏代理人 高宇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7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6月30日│3,332元│0000000││││訊股份有限│南分行│││││││公司陳銘││││││││宏││││││├───┼─────┼─────┼──────┼─────┼─────┼──┤│002│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6月30日│3,200元│0000000││││訊股份有限│南分行│││││││公司陳銘││││││││宏││││││├───┼─────┼─────┼──────┼─────┼─────┼──┤│003│冠宇國際電│兆豐銀行板│109年8月31日│2,177元│0000000││││訊股份有限│南分行│││││││公司陳銘││││││││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黃頌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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