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4號聲請人仰望‧ 阿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鐵木 ‧ 內坡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㈡具狀表明附表所示2張本票之提示日(依法本票應向發票人提示請求付款,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則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查本件聲請人僅稱到期聲請人未如期付款,未具體表明是否業已向發票人提示本票,且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未載到期日,依上說明,而有陳明本件2張本票提示日之必要)。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9年度司票字第3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6年8月25日│1,000,000元│未載│109年1月22日│WG0000000││├──┼───────┼─────────┼───────┼───────┼───────┼───┤│002│106年8月25日│2,900,000元│108年12月31日│109年1月22日│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