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28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代理人 侯嫆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百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侯甄」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侯嫆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書記官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