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 彭傳鈴
彭傳勝
民國身份相對人甲○○住新
民國身份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 彭陳秀絨彭陳喜鵲 、彭傳鈴、 彭傳吉 、彭傳勝為相對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彭傳鈴、彭傳吉之母即相對人禁治產人甲○○,因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時起罹患老年失智症,已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前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禁字第八二號裁定相對人為禁治產人,相對人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所示之法定監護人,且相對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故無法招開親屬會議,爰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之長媳彭陳秀絨即長子 彭火炎 (八十三年七月三日死亡)之配偶(000年00月000日生)、次媳彭陳喜鵲即次子 彭火基 (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死亡)之配偶(000年00月000日生)、三子彭傳鈴(000年0月000日生)、四子彭傳吉(00年0月0日生)、五子彭傳勝(000年0月00日生)為親屬會議成員,以便推選相對人之監護人。
二、按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甲○○為生於民國前一年0月0日生,已高齡有九十四歲,行為能力退化至無法應對外界複雜之事務,顯示已有中度至重度之老年失智之症狀,依其目前之精神狀態已達精神耗弱致無法獨立處理自己事務之程度,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二年禁字第八二號宣告禁治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在卷足徵。再者,依聲請人所稱相對人之配偶、父母、祖父母及長子彭火炎、次子彭火基均已死亡,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所列之親屬成員,故無法招開親屬會議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二紙除戶戶籍簿冊在卷可稽。聲請人為相對人之三子、四子,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本院參諸前揭民法規定,指定彭陳秀絨(000年00月0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彭陳喜鵲(000年00月0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彭傳鈴(000年0月0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彭傳吉(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彭傳勝(000年0月00日生、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親屬會議成員為相對人甲○○之親屬會議會員。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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