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293號聲請人 王靜玲 (即 王顯泉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王靜玲(即王顯泉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