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子義

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張祐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子義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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