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子義
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張祐誠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子義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