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93號原告 廖培燕 被告 劉芯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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