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陳丁財
吳秋月 陳玉珊 陳俊豪 陳柔瑄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美月 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峰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陳丁財、 陳吳秋月 、陳玉珊、陳俊豪、陳柔瑄、謝美月等六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各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陳丁財、陳吳秋月、陳玉珊、陳俊豪、陳柔瑄、謝美月均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各補繳7,6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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