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訴字第5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598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詠翔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0號、113年度訴字第42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83、4184、13650、17788、17789、13648、13649、21276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36、137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517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0號、113年度訴字第421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於113年8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至於理由容後補呈等語(見本院卷第85頁),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