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5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96年8月31日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於93年1月30日,依據與債權人簽訂之申請書,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元,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另定明如有1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自逾期之日起依週年利率18.25%計算利息,及以累計未還利息,依20%固定計算違約金,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目前繳息止日為93年6月20日,另上述為商業習慣並無複利行為,聲請人對債務人係「有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之債權迄未受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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