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84號原告大享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家正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 律師被告 林婉珍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遵守規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游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