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7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792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債務人 許學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七七加一成(即百分之二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該行基準利率加二成(即百分之三點二一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