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報告財務管理狀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8號原告祭祀公業 林太尉 法定代理人 林達毅 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瓊榮 、 林政衛 、 林珈聿 間請求請求報告財務管理狀況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與被告林瓊榮等間請求報告財務管理狀況事件,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抗第493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
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000元,尚不足新臺幣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廖錦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