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01號聲請人 劉蔡權 相對人 廖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但因聲請人現正失業中,而聲請人之前已因另案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4年救字第90號准予訴訟在案,故就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亦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
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應限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之。本件聲請人雖於105年5月5日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欲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83191號請求履行協議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業據調閱本院105年度家訴字第62號案卷核閱無訛,但查,聲請人所欲撤銷之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已因該執行法院於105年4月26日核發債權憑證而告終結,亦經本院調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案卷核對無誤,原告於系爭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始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已無阻止系爭強制執行之實益,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即在訴訟上顯無勝訴之可能。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與法定要件不符,應不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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