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瑋澤(原名洪立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瑋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瑋澤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04年3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06年3月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0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122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受刑人於104年3月31日因上開案件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6年3月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
3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1月2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
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48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