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款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告 曾永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益宏 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薪資扣款新臺幣(下同)85,946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5,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