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4號原告 黃意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博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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